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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強制性交犯罪之被害人 A 主張審判程序到庭接受詰問,將因身心壓力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故要求以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筆錄作為證據(下稱警詢筆錄)。試問,為保障本案被告公平審判之基本權利,法院於審判期日應如何進行「警詢筆錄」之證據調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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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應聯想「妨害性自主被害人保護」與「被告對質詰問權」之基本權衝突。解題關鍵在於援引《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意旨,論述法院在准許將未經詰問之警詢筆錄作為證據時,必須踐行何種「證據調查程序」與「補償措施」(如朗讀提示、賦予辯明機會、嚴格要求補強證據),以衡平保障被告之公平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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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性侵害被害人因身心創傷拒絕到庭接受詰問時,法院對於其未經詰問之警詢筆錄,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程序及採取何種補償措施,始符公平審判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憲法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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