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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強制性交犯罪之被害人 A 主張審判程序到庭接受詰問,將因身心壓力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故要求以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筆錄作為證據(下稱警詢筆錄)。試問,為保障本案被告公平審判之基本權利,法院於審判期日應如何進行「警詢筆錄」之證據調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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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應聯想「妨害性自主被害人保護」與「被告對質詰問權」之基本權衝突。解題關鍵在於援引《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意旨,論述法院在准許將未經詰問之警詢筆錄作為證據時,必須踐行何種「證據調查程序」與「補償措施」(如朗讀提示、賦予辯明機會、嚴格要求補強證據),以衡平保障被告之公平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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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性侵害被害人因身心創傷拒絕到庭接受詰問時,法院對於其未經詰問之警詢筆錄,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程序及採取何種補償措施,始符公平審判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憲法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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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案警詢筆錄調查
💡 性侵案傳聞證據之調查程序與憲法補償措施

🔗 未經詰問警詢筆錄之證據調查流程

  1. 1 窮盡保護措施 — 依性防法第16條評估隔離或視訊之可行性
  2. 2 踐行法定調查 — 依刑訴法第165條宣讀筆錄或告以要旨
  3. 3 實施程序補償 — 賦予被告對陳述真實性進行彈劾與辯論之機會
  4. 4 嚴格補強證據 — 職權調查其他證據以擔保筆錄之真實性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記憶技巧:隔離優先、宣讀要旨、充分彈劾、補強證據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優先採取保護措施」之審核,及誤以為符合傳聞例外即不需補強證據。
被告對質詰問權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傳聞例外之特信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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