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強制性交犯罪之被害人 A 主張審判程序到庭接受詰問,將因身心壓力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故要求以司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筆錄作為證據(下稱警詢筆錄)。試問,為保障本案被告公平審判之基本權利,法院於審判期日應如何進行「警詢筆錄」之證據調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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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性侵害被害人警詢筆錄之傳聞例外與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衝突調和。解題應緊扣『釋字第789號解釋』及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依序探討:傳喚與隔離保護措施(性防法§16)、傳聞例外之適用條件(性防法§19)、審判中書證之調查方法(刑訴§165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以及不得作為有罪唯一或主要證據之評價限制。
性侵案警詢筆錄調查
💡 性侵案傳聞證據之調查程序與憲法補償措施
🔗 未經詰問警詢筆錄之證據調查流程
- 1 窮盡保護措施 — 依性防法第16條評估隔離或視訊之可行性
- 2 踐行法定調查 — 依刑訴法第165條宣讀筆錄或告以要旨
- 3 實施程序補償 — 賦予被告對陳述真實性進行彈劾與辯論之機會
- 4 嚴格補強證據 — 職權調查其他證據以擔保筆錄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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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