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因詐欺罪自國外遣返後接受訊問。檢察官另外傳喚證人乙,並經權利告知與具結後取得對甲不利之供述。若審判中證人乙前往國外洽商,期間因他案受羈押於當地司法機關而無法出庭應訊。試問法院可否將此偵查筆錄採為對甲之判決基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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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偵查中供述之傳聞例外(證據能力)」與「被告對質詰問權保障」之衝突調和。考生應依序思考:1. 檢察官偵訊筆錄之傳聞例外要件(刑訴§159-1 II);2. 證人因客觀事由無法到庭接受詰問時,證據能力是否受影響(實務對客觀不能之容許);3. 採為判決基礎時的配套限制(不得為唯一證據,需有補強證據)。切忌僅討論證據能力而忽略證明力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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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若於審判中因滯留國外遭羈押客觀上無法到庭接受對質詰問,是否仍具證據能力並得採為不利被告之判決基礎?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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