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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甲公務員承辦都市更新計畫為能加速市容更新以及地域發展,提高容積獎勵促進地主、住戶、建設公司等各方意見整合。過程中,因利益分配事項有所爭議,遭檢舉甲收受建設公司 A 員賄款並洩漏相關招標資訊,以利該建設公司取得標案。稍後,檢察官偵查階段傳喚 A 作證,告以若其供述得以追訴甲犯罪,將依法請求法院予以免刑處分。然而,A 經檢察官作成不利甲之偵訊筆錄後,於法庭審理時推翻先前供詞,並稱當時供述乃受檢察官予以免刑處分的影響。試問依實務見解說明、評述 A 供述筆錄之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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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析檢察官「承諾免刑」換取證詞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之「違法利誘」。其次,運用最高法院區別「依法定要件之合法利益交換」與「違法利誘」之實務見解進行涵攝,論證其任意性與證據能力。最後,應進一步評述此類「對向犯(行賄者)」為求自身寬典所為之供述,在「證明力」層次必須適用補強法則,以展現論述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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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以「依法請求法院免刑」為條件換取行賄者(對向犯)之不利供述,是否構成違法利誘而致該偵查中供述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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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利誘與證據能力
💡 檢察官依法承諾減免刑罰不構成違法利誘,筆錄具任意性。

🔗 偵查中證人筆錄證據評價流程

  1. 1 任意性檢查 — 確認是否為非法利誘(依法承諾減刑者具任意性)
  2. 2 傳聞例外檢查 — 檢察官訊問是否具顯不可信之情況(刑訴159-1 II)
  3. 3 程序保障檢查 — 審判中是否踐行反對詰問以補正程序權(憲判12)
  4. 4 證明力評價 — 共犯或對向犯之供述須有補強證據(刑訴156 II)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證人於審理時無故拒絕證言,則需檢視是否符合刑訴法第159條之3之規範。
🧠 記憶技巧:依法承諾非利誘,傳聞例外看詰問,對向共犯須補強。
⚠️ 常見陷阱:易誤將「依法承諾減刑」視為違法利誘,或在答題時漏未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補強要求。
任意性法則 對向犯之補強證據 傳聞法則之例外 對質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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