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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被告甲因涉犯毒品案件經警逮捕到案,其委任 A 律師於警察詢問中陪同在場,並且勤作筆記。過程中,警察認為相關偵訊內容可能涉及他案偵辦以及他人隱私,乃要求 A 律師應交出筆記簿不准帶離。A 律師雖提出異議卻不被接受,見現場狀況「形勢比人強」則未再爭執,配合完成本項筆錄製作。稍後,A 律師不服本項筆錄製作,請說明理由其應如何進行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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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偵查中辯護權之保障與限制」,並精準對應112年底《刑事訴訟法》針對辯護權救濟之重大修法(第245-1條、第416條)。解題時依循三段論法,先檢驗警察限制律師筆記權的實體要件是否合法,再分層次精確論述「先向檢察官聲請撤銷」及「不服檢察官決定再向法院準抗告」之雙軌程序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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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以涉及他案與隱私為由,限制辯護人於警詢中之筆記權,其實體合法性為何?辯護人事後應循何種程序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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