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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警偵辦詐欺案件執行 ATM 巡邏勤務,查獲某 A 同時使用多張金融卡提款,經帶回勤務處所進行警詢過程,其委任辯護人 B 到場陪同警詢,仍認 A 乃幫詐團提領現金的「車手」,故將其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複訊後認尚有其他被告尚未到案,且懷疑 B 律師事務所持有相關被告間往來之文書及電磁紀錄。試問檢察官應如何實施執行本項文書及電磁紀錄蒐證保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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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之限制(辯護人秘匿特權)、令狀主義以及『電磁紀錄扣押方法』的掌握。看到本題應先聯想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及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關於秘密溝通特權之明文保障,次論檢察官對第三人處所發動搜索之程序(法官保留),最後點出電磁紀錄扣押的比例原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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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對辯護人事務所發動搜索扣押時,如何迴避「辯護人秘匿特權」,以及對第三人處所搜索之要件與電磁紀錄之扣押程序為何? 【解析】 壹、實體限制:辯護人秘匿特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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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秘匿權與搜索
💡 搜索律師事務所須兼顧偵查必要與辯護人秘匿特權之衡平保障。

🔗 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適法性檢查流程

  1. 1 權利性質審核 — 確認是否屬刑訴法133-2之秘匿特權保護範圍
  2. 2 令狀聲請 — 依刑訴法122、128條向法院釋明相當理由取得搜索票
  3. 3 執行方式選擇 — 文書逕予扣押;電磁紀錄依133條3項以複本為原則
🔄 延伸學習:延伸:若執行過程違反特權保障,相關證據之證據排除法則適用。
🧠 記憶技巧:先查特權(133-2)、次看令狀(128)、後依比例(133-3)。
⚠️ 常見陷阱:漏未討論112年憲判字第9號意旨,或誤認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僅需檢察官處分即可。
被告防禦權之保障 電磁紀錄之證據能力 扣押物之發還與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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