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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甲因現行犯而被逮捕,在警察局進行警詢過程中,承辦警察未踐行告知義務,並對甲施暴,迫令甲於警詢筆錄中自白犯罪,嗣後移送檢察官後,檢察官依法踐行告知義務,並在完全遵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狀態下訊問甲,甲此時再次自白犯罪,並於檢察官訊問筆錄上簽名。請問甲於檢察官前之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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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先區分兩階段取證:警詢(違法施暴)與偵訊(合法)。核心爭點在於「前階段的違法(暴力取供)是否會污染後階段的合法(檢察官訊問)」?作答時必須點出最高法院實務關於「不正方法延續效力(心理強制狀態未解除)」的判斷標準,以及後階段訊問是否具備「洗滌/遮斷」因果關係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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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以暴力取得之自白,其不正方法所生之心理強制狀態,是否會延續至後續檢察官合法訊問階段,導致檢察官前之自白亦喪失證據能力(即不正方法之延續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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