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某被告甲性侵害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庭審理中被告辯護人聲請傳喚被害人進行證據調查。然檢察官主張本件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於醫院驗傷時,於社工人員等陪同詳細描述受害經過並作成警詢筆錄,若於審理程序須再次重複陳述受害細節、揭露隱私等,恐對其身心形成鉅大煎熬與折磨。試問法庭審理就被害人的供述,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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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保護」與「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衝突與調和。考生應先聯想《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及司法院釋字第789號解釋(警詢筆錄證據能力與防禦權補償),接著點出若必須傳喚被害人出庭時,法院應依法採取之各項程序保護措施(如隔離、陪同、不公開審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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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認定(釋字第789號解釋),以及審判中傳喚被害人作證時,法院應如何兼顧被告對質詰問權與被害人身心保護之調查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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