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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三 題

甲與友人及 A 女於 KTV 包廂內飲酒唱歌,惟友人不勝酒力嘔吐於 A 女身上,甲見狀以協助為由跟隨 A 女進入洗手間,並藉 A 女酒醉矇矓誤其為男友而行猥褻行為。法院審理過程,甲誠心道歉、同意賠償,並承諾不再連絡 A 女等事項因而達成和解,另亦審酌其犯罪手段與情節,且為初犯亦無前科,因而諭知:「甲犯乘機猥褻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之指示,於一定期限內向 A 女支付賠償金新臺幣叁拾萬元。」試問法院有關本項諭知賠償以及保護管束之適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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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緩刑附條件宣告』及『保安處分(保護管束)宣告要件』之掌握。解題時應將『諭知賠償』與『保護管束』分開審查:前者須點出法院將賠償條件委由檢察官指示違反明確性及法官保留原則;後者須注意妨害性自主罪宣告緩刑時的特別規定(刑法第93條之1強制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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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將緩刑之賠償支付期限委由檢察官指示是否適法?另宣告乘機猥褻罪之緩刑時,諭知保護管束是否適法? 【解析】 壹、有關諭知賠償部分之適法性(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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