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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四 題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方式,有何最重要之不同?緩刑及假釋中之受保護管束人,逾 3 個月行蹤不明時,依法可能受到何種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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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比較保安處分的『機構內處遇』與『社會內處遇』本質差異,並測驗考生對《保安處分執行法》中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時之法律效果的熟稔度。作答時應先點出拘束人身自由與否的核心差異,次依保執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及刑法相關規定,分別精確寫出緩刑與假釋被撤銷的權責主體及處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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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方式,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拘束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而受保護管束人行蹤不明逾三個月,屬嚴重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將面臨撤銷緩刑或假釋之不利益處分。 【論述】 一、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執行方式之最重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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