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四 題
甲為性侵害案件之假釋出獄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經執行檢察官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施以宵禁並輔以電子腳鐐,屢次違規,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竊盜及毒品案經起訴後,某日以電話通知觀護人電子腳鐐脫落後即逃匿無蹤,檢察官以最速件報請撤銷假釋,惟撤銷假釋行政程序冗長,緩不濟急,檢察官恐其四處流竄,再犯性侵案件造成社會不安,促請警方協助追蹤。試問,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66 條所稱之「必要時,得限制受保護管束之人之自由」,應如何解釋及適用為適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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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法律保留原則」。解題核心在於區分「限制自由」(如宵禁、限制住居)與「剝奪自由」(如逮捕、拘留)。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6條的「限制自由」因缺乏明確授權,絕不能擴張解釋為逮捕依據。接著,必須點破題幹中檢察官的程序迷思:檢察官無須等待漫長的撤銷假釋程序,即可直接依同法第74條對逃匿者核發拘票,或依另案發動刑事訴訟法的拘捕程序,以此展現對實務操作的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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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6條中「限制其自由」之規定,是否得擴張解釋為賦予檢察官或警察直接逮捕、拘禁受保護管束人之權限?檢察官又應如何合法拘捕逃匿者?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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