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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四 題

甲為性侵害案件之假釋出獄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經執行檢察官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4 條第 5 款及第 7 款規定,施以宵禁並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即俗稱電子腳鐐)。惟甲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竊盜及持有二級毒品案經起訴後,於某日以電話通知觀護人電子腳鐐脫落後即逃匿無蹤。請論述: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有何作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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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區分『執行保護管束者(觀護人)』與『檢察官』雙方的法定職責。思考重點在於:受保護管束人逃匿及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時,觀護人的報告義務(保執法第69條),以及檢察官發動拘提、通緝(保執法第71條)與聲請撤銷假釋(刑法第93條、保執法第74-2、74-3條)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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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假釋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犯罪人,於執行期間逃匿並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時,檢察官與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法應採取之處置及撤銷假釋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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