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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為地方法院法官,涉嫌收受酒駕被告乙所提供之 20 萬元,故意在一審判決乙酒駕無罪。此事爆發之後,檢察官已先行扣押乙所提供之 20 萬元,並起訴甲犯違背職務受賄罪,一審法院認定甲有罪,並諭知沒收 20 萬元犯罪所得。上訴至二審法院後,二審法院調查發現乙提供之賄賂不只有 20 萬,還另外提供甲之親密友人丙黃金項鍊一條(惟丙不知甲、乙間賄賂情事),請問二審法院得否於檢察官未聲請之情況下,逕依職權裁定命丙參與二審訴訟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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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敏銳辨識本題核心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與「不告不理(控訴)原則」之衝突。解題須引出《刑事訴訟法》第455-12條第3項,並精準點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之見解:沒收非獨立訴訟客體,不受控訴原則拘束,二審(最後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發動並命第三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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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二審法院得否不受控訴原則拘束,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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