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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為地方法院法官,涉嫌收受酒駕被告乙所提供之 20 萬元,故意在一審判決乙酒駕無罪。此事爆發之後,檢察官已先行扣押乙所提供之 20 萬元,並起訴甲犯違背職務受賄罪,一審法院認定甲有罪,並諭知沒收 20 萬元犯罪所得。上訴至二審法院後,二審法院調查發現乙提供之賄賂不只有 20 萬,還另外提供甲之親密友人丙黃金項鍊一條(惟丙不知甲、乙間賄賂情事),請問二審法院得否於檢察官未聲請之情況下,逕依職權裁定命丙參與二審訴訟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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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敏銳辨識本題核心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與「不告不理(控訴)原則」之衝突。解題須引出《刑事訴訟法》第455-12條第3項,並精準點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之見解:沒收非獨立訴訟客體,不受控訴原則拘束,二審(最後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發動並命第三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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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二審法院得否不受控訴原則拘束,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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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沒收參與程序
💡 法院得依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且不受控訴原則拘束。

🔗 法院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邏輯

  1. 1 發現沒收客體 — 發現第三人無償或不當代價取得犯罪所得
  2. 2 檢視訴訟時點 — 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現
  3. 3 發動職權裁定 — 依刑訴§455-12第3項命第三人參與
  4. 4 踐行保障程序 — 保障第三人聽審權,賦予陳述意見機會
  5. 5 判決同時宣告 — 於本案判決中併予諭知沒收第三人財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案件已在上訴審,二審法院亦可直接依職權發動。
🧠 記憶技巧:實體38-1,程序455-12,大法庭3594,職權發動沒問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沒收受「不告不理原則」限制,以為檢察官未聲請則法院不可職權命參與。
犯罪所得之沒收 正當法律程序 聽審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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