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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夫、乙妻共同經營風景區民宿,甲夫為免遭受取締,關說公務員 A,盼 A 於寒、暑假旅遊旺季時不要取締,並約定依時節分兩次各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先就甲夫寒假交付 50,000元部分,以違背職務行賄罪提起公訴。然第一審審理過程,檢察官又以乙妻亦涉本項犯罪,追加起訴其違背職務行賄行為。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夫寒、暑假兩次交付行為皆構成犯罪,但認為檢察官追加起訴乙妻部分有犯罪不能證明之情形。試問法院應如何諭知本項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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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單一案件之審判不可分』與『相牽連案件之追加起訴與判決』。看到題目應先分析甲夫兩次行賄在實體法上的罪數(接續犯),進而得出刑訴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之結論;接著審查乙妻被追加起訴的合法性(刑訴第265、第7條),再依證據不足之結果,導出刑訴第301條無罪判決之諭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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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僅就甲一部犯行起訴,未起訴部分是否為起訴效力所及?另檢察官於第一審對共犯乙追加起訴是否合法?如不成立犯罪應如何諭知?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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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不可分與追加起訴
💡 起訴效力擴張於實質上一罪,並得追加起訴相牽連共犯。
  •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法院應併審。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第7條共犯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
  • 實務見解:接續犯係單一行為之多次實行,屬單一案件,受審判不可分原則拘束。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追加起訴之共犯若犯罪不能證明,應於主文諭知無罪。
🧠 記憶技巧:一部起訴及全部(267)、共犯追加在二六五;有罪併審擴張看,無罪主文獨立判。
⚠️ 常見陷阱:誤將被告乙之無罪部分寫在「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注意:僅被告甲之未起訴部分若無罪才在理由交代;被告乙是獨立追加之被告,無罪必須於主文諭知。
單一性與同一性 接續犯之競合論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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