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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夫、乙妻共同經營風景區民宿,甲夫為免遭受取締,關說公務員 A,盼 A 於寒、暑假旅遊旺季時不要取締,並約定依時節分兩次各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先就甲夫寒假交付 50,000元部分,以違背職務行賄罪提起公訴。然第一審審理過程,檢察官又以乙妻亦涉本項犯罪,追加起訴其違背職務行賄行為。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夫寒、暑假兩次交付行為皆構成犯罪,但認為檢察官追加起訴乙妻部分有犯罪不能證明之情形。試問法院應如何諭知本項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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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單一案件之審判不可分』與『相牽連案件之追加起訴與判決』。看到題目應先分析甲夫兩次行賄在實體法上的罪數(接續犯),進而得出刑訴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之結論;接著審查乙妻被追加起訴的合法性(刑訴第265、第7條),再依證據不足之結果,導出刑訴第301條無罪判決之諭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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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僅就甲一部犯行起訴,未起訴部分是否為起訴效力所及?另檢察官於第一審對共犯乙追加起訴是否合法?如不成立犯罪應如何諭知?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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