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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我國與泰國雖然沒有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但是我國刑事警察局與泰國警方通力合作,在曼谷破獲以臺灣人為主的詐騙機房,主要是假冒電信局及公安詐騙臺灣與大陸民眾,全案經泰國的司法單位已經偵查完畢,將臺籍犯嫌交由我國警方押解回臺繼續偵審。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傳聞法則?(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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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單純的名詞解釋,配分僅5分,作答時應直擊核心。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引述《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並進一步點出傳聞法則背後的法理基礎(保障對質詰問權、直接審理主義),最後帶出「原則排除、例外容許」的體系架構即可拿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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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核心特徵與法理包含:(1) 保障對質詰問權:審判外之陳述因未經法庭上之具結與交互詰問程序檢驗,真實性存疑,故原則上排除其證據能力,以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2) 貫徹直接審理主義:要求證人應親自到庭陳述,使法官能直接觀察其言詞及態度,以形成正確之心證。實務應用上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架構,若該審判外陳述具備客觀之「特別可信性」與使用證據之「必要性」,且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等傳聞例外規定時,始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小題 (二)

被告以外之人在泰國警察機關詢問時所為陳述,能否依我國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相關規定,判斷有無證據能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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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外國警察詢問筆錄」,首先應聯想到我國刑訴法第159條之2的「司法警察」依文義僅限於本國公務員,無法直接適用。接著須帶出最高法院為因應跨國犯罪所發展出的「類推適用」法理,並以三段論法點出須具備「任意性」、「特別可信性」與「必要性」等要件,方能賦予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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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以外之人在外國(泰國)警察機關詢問時所為之陳述,是否屬傳聞法則之例外?應如何判斷其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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