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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四 題

我國憲法判決指摘:「為避免錯誤冤抑,並力求法院所為死刑判決之事實認定確無合理懷疑,其法律理由充分、正當,從而確保死刑之科處於個案確為符合罪責原則之最後必要手段,尤應保障死刑案件之被告於刑事調查、偵查及審判程序,均得有效行使其訴訟上防禦權」。試問依據本項正當法律程序之論據,我國有關偵查階段程序規範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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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最新實務見解「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解題方法應採「法規範與憲法判決對照法」:先點出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中防禦權(尤其是強制辯護)的規定與侷限,接著引入憲法判決對死刑案件「最嚴格正當法律程序」的誡命,最後導出偵查中若無辯護人協助則不得科處死刑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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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死刑案件於偵查階段之防禦權保障,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範不足與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誡命。 【解析】 壹、現行法規於偵查階段防禦權之一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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