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四 題

我國憲法判決指摘:「為避免錯誤冤抑,並力求法院所為死刑判決之事實認定確無合理懷疑,其法律理由充分、正當,從而確保死刑之科處於個案確為符合罪責原則之最後必要手段,尤應保障死刑案件之被告於刑事調查、偵查及審判程序,均得有效行使其訴訟上防禦權」。試問依據本項正當法律程序之論據,我國有關偵查階段程序規範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最新實務見解「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解題方法應採「法規範與憲法判決對照法」:先點出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中防禦權(尤其是強制辯護)的規定與侷限,接著引入憲法判決對死刑案件「最嚴格正當法律程序」的誡命,最後導出偵查中若無辯護人協助則不得科處死刑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死刑案件於偵查階段之防禦權保障,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範不足與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誡命。 【解析】 壹、現行法規於偵查階段防禦權之一般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死刑案件偵查防禦權
💡 死刑案件偵查中須有辯護人實質協助,否則不得科處死刑。
比較維度 現行刑事訴訟法 VS 113年憲判字第8號
強制辯護範圍 僅限§31、§31-1特定情形 死刑案偵查程序全面強制
正當程序標準 一般程序保障 最高度嚴格正當法律程序
違法法律效果 依§158-4權衡證據排除 絕對不得科處死刑
💬憲法判決強化了死刑案件偵查防禦權,將辯護人之參與視為判處死刑的程序前提。
🧠 記憶技巧:偵查沒律師,死刑不可施;最高保障級,憲判八號記。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憲法判決對「法律效果」的宣告,即偵查中欠缺辯護將導致法院「喪失死刑量刑權」的絕對後果。
強制辯護制度 罪責原則與生命權保障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下證據調查與證據能力的判斷
查看更多「[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