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修正及同年 3 月 8 日施行,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應於「執行完畢之次日午前釋放」修正為「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修正及同年 3 月 8 日施行,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應於「執行完畢之次日午前釋放」修正為「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問其立法修正理由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修法理由題,應立刻聯想到『憲法人身自由保障』與『相關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77號)』。答題時需切入保安處分與刑罰執行的體系一致性,說明『次日釋放』欠缺繼續拘束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依據。
小題 (二)
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保護事項之預行策劃與酌給內容為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無涉複雜案例。考生看到『釋放之受處分人』與『預行策劃』、『酌給內容』,應立即聯想並精確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7 條與第 28 條之規定,分點條列作答即可拿取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