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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修正及同年 3 月 8 日施行,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應於「執行完畢之次日午前釋放」修正為「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問其立法修正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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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修法理由題,應立刻聯想到『憲法人身自由保障』與『相關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77號)』。答題時需切入保安處分與刑罰執行的體系一致性,說明『次日釋放』欠缺繼續拘束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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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6 條之修正,核心目的在於落實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並貫徹司法院釋字第 677 號解釋之精神,以統一刑事執行法制之釋放時點。 【論述】

小題 (二)

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保護事項之預行策劃與酌給內容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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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無涉複雜案例。考生看到『釋放之受處分人』與『預行策劃』、『酌給內容』,應立即聯想並精確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7 條與第 28 條之規定,分點條列作答即可拿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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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為使受處分人於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能順利復歸社會並維持基本生存尊嚴,保安處分執行法明文課予執行處所事前籌劃與實質輔助之義務。 【論述】 關於釋放受處分人保護事項之預行策劃與酌給內容,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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