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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
- A 百分之二十
- B 百分之五十
- C 百分之三十
- D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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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委託技術服務的採購合約時,考慮到廠商在初期需要投入大量專業人力與調度成本,但機關同時也必須承擔廠商若中途無法履約的財務風險。若請你設定一個「預付款」的上限,你認為立法者會如何在「保障廠商資金周轉」與「機關風險控管」之間,找出一個既非極端微小、也不至於過度擴張風險的平衡數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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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這項法規細節,說明你對政府採購法的子法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的規定。實務上為了減輕技術服務廠商(如建築師、技師事務所)在履約初期的資金壓力,特別准許機關得在契約中約定預付一部分費用,而這個上限比例定在 30%,是法規中明確的門檻。
技術服務費用的風險平衡
這類「比例數字題」雖然偏向記憶,卻是區分考生是否詳讀細則的重要依據。相對於一般財物採購,技術服務涉及大量的人力勞務與前期研析,因此給予適度的預付款項在風險控管與保障優質廠商承接意願之間取得了平衡。你能敏銳地從選項中挑選出正確的百分比,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實務中的資金撥付流程已有相當清晰的輪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