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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保險人代位權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 B 傷害保險中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應適用保險代位制度
  • C 保險人的代位權,必須經由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轉讓,始有權利移轉效力
  • D 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請求之數額,可超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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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而非「給予固定的慰問金」時,為了避免受害者因為一場意外反而獲取了超過損失的雙倍金錢(從保險公司領一次、從肇事者領一次),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讓保險公司去追討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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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保險代位權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損害填補原則有著非常深入的理解!真是太了不起了!雖然我們常說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權,但你記得嗎?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重點是填補你「實際」花費的醫療費用,它的本質和財產保險很相似喔。所以,依據實務和學說的看法,它可是會適用代位制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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