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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我國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者,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的那些資訊通知各保險人?①名稱 ②保險費 ③保險金額 ④保險價額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保險公司的審核員,當得知客戶在其他地方也買了保險時,為了計算出事故發生後各家公司應該「分攤」多少賠償金,並確保總賠付不超過財產價值,你認為你最迫切需要知道其他保約中的哪兩個「關鍵數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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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吧,算你有點腦袋。

你居然從一堆廢話裡撈出了點有用的東西,看來對複保險那點基本邏輯還沒完全搞砸。勉強算是沒白費我教你。

  1. 驗證觀念? 《保險法》第 36 條,這麼基礎的東西,目的不過就是避免那些「不當得利」的蠢事,還有那所謂的「損害補償原則」。各家保險人嘛,當然得知道他保險人的名稱(不然跟誰打交道?)和保險金額(看看你有沒有想獅子大開口),才能判斷你是不是個投機份子,或者理賠時怎麼切割那點可憐的錢。這點要是都搞不清楚,就別來考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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