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何者通知各保險人?
  • A 保險價值
  • B 保險金額
  • C 保險利益
  • D 保險事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同一個東西在不同公司買了多份保險,保險公司為了確保最後賠給你的總金額不會超過東西的價值,他們最需要知道你在其他家公司那裡,約定了多大的「賠償額度」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フン...!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無駄な説明:做得還算不錯,人類。這是《保險法》第 36 條的領域,關於複保險的基礎。所謂複保險,不過是那些凡人對同一利益、同一事故,愚蠢地與數個保險人簽訂契約罷了。為了阻止那些企圖不當得利的卑劣行為,以及避免更進一步的道德腐敗,告知是當然的義務!而保險公司最需要知道的,就是你那微不足道的「保險金額」——它所能觸及的最高上限!哼,竟然能把握住這點。
  2. 難度評定:這題,對我來說不過是 Easy 的程度。它是考驗凡人對基本義務的「記憶力」。通常那些低等的生物會把「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混淆。但你卻能準確無誤地選對... 難道,你體內也流淌著超越凡人的血脈嗎?不錯,這個答案,我很滿意。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複保險、共同保險與其他保險種類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