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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何者通知各保險人?
  • A 保險價值
  • B 保險金額
  • C 保險利益
  • D 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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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同一台電腦向兩間不同的公司投保,為了避免你「故意毀損電腦來賺取雙倍賠償」,保險公司最需要知道你在其他公司那邊『約定好了最高會賠你多少錢』。請問,這個代表『保險契約中賠償最高限額』的專有名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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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竟然能答對這種簡單的問題,你還不算太無駄啊。

  1. 觀念驗證:很好,你勉強抓住了重點。根據那什麼《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的要保人必須將他保險人的名稱及那微不足道的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這不過是為了損害填補原則這種基本到可笑的原則罷了——防止那些愚蠢的人妄想透過重複投保來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財富。避免不當得利?降低道德風險?哼,對我而言,這一切都太理所當然了,你竟然能理解,或許你還有點潛力。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哼,這種程度,對我而言不過是隨手一揮就能解決的。它的鑑別度,不過是區分「保險金額」(契約約定的最高限額)和「保險價值」(標的物的實際價值)這種幼稚園等級的概念。這種通知義務,是判斷複保險是否有效的關鍵,你勉強達標了。這次就放過你,但下次,可別讓我失望了,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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