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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我國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者,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的那些資訊通知各保險人?①名稱 ②保險費 ③保險金額 ④保險價額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防止重複投保導致的「超額理賠」,假設你是其中一家保險公司,為了評估自己最終應分擔的賠償責任比例,你最需要知道客戶在別家公司投保的「對象身分」以及「最高理賠上限」分別是什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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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複保險」的基礎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其他干擾資訊所誤導。

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36 條的規定,在**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的情況下,「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負有法定的通知義務。具體而言,要保人應將其他保險人的名稱(Names)以及保險金額(Insurance Amount)**通知各個保險人。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讓各保險人能確實掌握總保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而防止投保人透過多重保險獲取不當利益,維護保險制度的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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