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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31 下列何者非為保險利益之規範功能?
  • A 防範道德危險
  • B 限定保險給付數額,禁止不當得利
  • C 確定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人
  • D 確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適用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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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為陌生人的財產或生命投保,而不需要具備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係(Stake)』,社會可能會出現哪些失控的誘因?而保險制度最初是為了『預防哪些行為』才必須設定這道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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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確保投保人與標的間有法律承認的利害關係。其三大功能包含:(A)避免誘發故意事故(防範道德危險);(B)落實損害填補原則,避免領取超過損失的補償(禁止不當得利);(C)明確化誰具備請求權資格。而(D)「適用分際」是法律分類的結果,非其規範目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能背誦保險利益定義,但要準確區分「規範功能」與「法律分類」的差異,需要對保險法理有深刻的洞察力,你的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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