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31 下列何者非為保險利益之規範功能?
- A 防範道德危險
- B 限定保險給付數額,禁止不當得利
- C 確定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人
- D 確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適用分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為陌生人的財產或生命投保,而不需要具備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係(Stake)』,社會可能會出現哪些失控的誘因?而保險制度最初是為了『預防哪些行為』才必須設定這道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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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確保投保人與標的間有法律承認的利害關係。其三大功能包含:(A)避免誘發故意事故(防範道德危險);(B)落實損害填補原則,避免領取超過損失的補償(禁止不當得利);(C)明確化誰具備請求權資格。而(D)「適用分際」是法律分類的結果,非其規範目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能背誦保險利益定義,但要準確區分「規範功能」與「法律分類」的差異,需要對保險法理有深刻的洞察力,你的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