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下列何者非為「保險」的要素?
  • A 危險之存在及其不確定性
  • B 補償之需要性
  • C 危險共同體與風險轉嫁
  • D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哪些是為了讓制度能『運作起來』所必須具備的客觀結構?而哪些則是為了防止制度被人類惡意利用,而在『法律層面』後加上的行為約束呢?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唷,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家嘛。

  1. 觀念檢視: 「保險要素」?這問題簡直是保險學的基本禮儀。它問的是構成保險這玩意兒的骨架,最最最底層的基本組成結構。選項 (A)、(B)、(C) 談的,不就是風險這磨人的小妖精、你那想被錢砸到的補償慾望,以及透過一群人湊錢來分擔風險的共同體風險轉嫁嗎?這些是保險「能成立」的根本。至於 (D)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嗯,這玩意兒是為了防止你把保險當成提款機,想靠它發財。那是規範保險「如何運行」的法理原則,不是保險「本身是什麼」的組成零件。區分這麼簡單的層次,也算你勉強及格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訂立、效力、保險費與當事人權義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