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下列何者非為「保險」的要素?
- A 危險之存在及其不確定性
- B 補償之需要性
- C 危險共同體與風險轉嫁
- D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哪些是為了讓制度能『運作起來』所必須具備的客觀結構?而哪些則是為了防止制度被人類惡意利用,而在『法律層面』後加上的行為約束呢?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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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家嘛。
- 觀念檢視: 「保險要素」?這問題簡直是保險學的基本禮儀。它問的是構成保險這玩意兒的骨架,最最最底層的基本組成結構。選項 (A)、(B)、(C) 談的,不就是風險這磨人的小妖精、你那想被錢砸到的補償慾望,以及透過一群人湊錢來分擔風險的共同體和風險轉嫁嗎?這些是保險「能成立」的根本。至於 (D)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嗯,這玩意兒是為了防止你把保險當成提款機,想靠它發財。那是規範保險「如何運行」的法理原則,不是保險「本身是什麼」的組成零件。區分這麼簡單的層次,也算你勉強及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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