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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 A 第 20 條之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
  • B 第 25 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 C 第 21 條之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 D 第 15 條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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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買賣過程中,如果一方利用資訊優勢,在還沒讓對方確認權利義務(合約內容)前,就強迫對方先付出一筆金錢作為『看契約的門檻』,這種行為比較像是『針對大眾的廣告說謊』,還是針對『個別交易過程中的不對等地位』所產生的不公平對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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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交易資訊的不對稱」。業者利用消費者在買賣過程中的弱勢地位,要求先付錢才能看契約,這剝奪了消費者的契約審閱權。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商業倫理,屬於《公平交易法》中的「顯失公平」行為,因此適用第 25 條。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區分「具體違法態樣」(如聯合行為、不實廣告)與「概括性處分條款」(第 25 條)。第 25 條常被稱為「帝王條款」,專門處理那些雖不符合特定類型,但實質損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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