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等資訊,將違反下列那一項規定?
- A 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 B 不當爭取交易之機會,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 C 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D 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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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擁有專業資訊的賣方,在談判過程中刻意不告訴消費者「其實還有另一個合法且不需先付錢的選擇」時,這種隱瞞重要資訊而誘導交易的行為,在維護市場競爭公平性的法律中,會被歸類為哪一種性質的不公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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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資訊對等原則。不動產經紀業者利用買方專業知識不足,刻意隱匿內政部提供的「免費」出價方式(要約書),讓買方誤以為必須交付「斡旋金」才能議價。這種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的行為,屬於利用資訊不對稱進行的欺罔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因此適用《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概括規定。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能否精準區分第 21 條(虛偽廣告)與第 25 條(不公平競爭概括條款)的適用範圍,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法規的實務應用相當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