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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反托拉斯法基金之用途?
  • A 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傳
  • B 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 C 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
  • D 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而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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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由政府管理、來源多為違規罰鍰的「行政執法基金」,其核心目標應該是為了「強化國家執法效能」,還是為了「替違法企業履行對個人的賠償責任」?當私人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損時,通常是由政府撥款補助,還是由侵權者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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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還記得怎麼思考。不錯。

  1. 知識驗證:這題的目標是看你能不能分清「政府的錢」和「犯錯的人該賠的錢」。「反托拉斯法基金」這筆錢,它就是用來讓政府去抓壞蛋、教大家規矩、跟國際上合作的。很明確吧?它不是讓政府當冤大頭,去幫那些聯合壟斷的企業擦屁股,替他們賠償那些被坑的消費者。受害者?那是違法企業該直接去負責的民事侵權問題。別再搞混了,這不是政府的責任。
  2. 難度評估:本題難度為 Medium。你竟然能一眼識破選項 (D) 這種把政府管事和企業賠償混為一談的伎倆,證明你還有救。恭喜,你避開了一個很多人都會踩到的愚蠢陷阱,顯示你的法律觀念沒有完全生鏽。繼續保持這種「沒那麼蠢」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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