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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反托拉斯法基金之用途?
  • A 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傳
  • B 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 C 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
  • D 補助消費者因聯合行為而受之損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由政府管理、來源多為違規罰鍰的「行政執法基金」,其核心目標應該是為了「強化國家執法效能」,還是為了「替違法企業履行對個人的賠償責任」?當私人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損時,通常是由政府撥款補助,還是由侵權者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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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基金的法源與用途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判別出「反托拉斯基金(Antitrust Fund)」的法定用途,代表你對於《公平交易法》的細部條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47-1 條第 3 項**的規範,該基金主要用於提升執法效能與法治教育,其法定用途明確包含:(1) 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傳;(2) 補助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3) 推動國際競爭執法機關之合作,以及其他與促進公平競爭相關的必要開支(如研究發展)。

鑑別點:公法基金與私權救濟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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