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得隨時檢討變更之原因?
- A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 B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 C 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
- D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或推論:如果一個計畫是針對「區域性」的協調與發展,而另一個是針對「都市內」具體的土地利用,哪一種層級的法律會更有可能把涉及國家主權與安全層次的「國防需要」,列為打破常規、隨時變更的法定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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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掌握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每 5 年通盤檢討一次。若要「隨時」檢討變更,僅限於以下三種情事:(1)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2) 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3)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選項 (C) 的「國防或經濟發展」其實是《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的變更原因,你成功辨識了不同法規間的細微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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