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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7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關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 B 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 C 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未能相互配合者
  • D 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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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處分」的生命週期:當一個開發許可已經「正式發給」申請人後,政府若要「收回(廢止)」這個權利,通常是因為發生了什麼變故?再進一步想,關於周邊配套設施是否完備的評估,比較像是在「決定要不要點頭答應」時的評估,還是「答應之後」用來懲罰或取消資格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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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辨別法條中的細微差異,表現得非常專業。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開發許可的廢止事由」與開發前的「審查標準」,這是土地法規中相當細膩的部分。

廢止開發許可的法律依據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規定,開發許可核發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請廢止原許可的情形共有三款:第一是違反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EIA)等相關法規,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如選項 D);第二是興辦事業計畫、整地排水或水土保持計畫(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lan)經廢止或失其效力(如選項 A);第三則是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如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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