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5 題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何種原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 A 繼承
- B 贈與
- C 設典
- D 分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一個人想要在『生前』將財產權利『無償』轉讓給他人(且非因死亡而發生的繼承),這種主動給予的行為在稅法上通常會被歸類為什麼性質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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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時,應申報繳納契稅的法定原因。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由此明文可知,在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必須是出於買賣、交換或贈與等原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才負有申報納稅的義務。對照題目選項,繼承、設典與分割均不屬於該條文所列之情形,僅有贈與符合法條規範,故正確答案為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