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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9 題

依土地法規定,公有土地之撥用程序為何?
  • A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民意機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 B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 C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民意機關層請內政部核准撥用
  • D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內政部核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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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之間需要調配公共資產,這應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協調,還是需要「立法機關」的外部審議?此外,對於涉及國家重大資產的最後決定權,你認為應該由哪一個位階的機關來下達最終的核准令才最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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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基本功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法》第 26 條的精髓!「撥用」本質上是政府機關間的土地權利移轉。由於這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資源調度,其協商對象應為該管**「行政機關」(政府),而非負責監督與立法的民意機關。最後,因涉及國土資源的變動,須層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核准,程序才算完備。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清楚區分「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界線,以及「准駁層級」的高低。你能避開民意機關與內政部的陷阱,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規的理解相當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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