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2 題
72 某一建設公司因應市場需求計畫在新北市新建住宅商品,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該公司依法令所設想的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若以連棟建築物來規劃提供住宅之建築物,則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 B 規劃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樓在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無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 C 規劃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樓在地面層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 D 若規劃獨棟建築物,每棟各層皆為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做住宅使用時,可以不設置無障礙設施,但在地面層仍需設置無障礙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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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住宅建築的法規範義務時,請考量一個核心精神:政府在推動「無障礙環境」時,是會因為建築物的「連接型態」(例如連棟、獨棟或公寓)就徹底免除其公共通行的責任,還是會根據「環境的公共性」與「使用者通行的基本權利」來設定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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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A) 的錯誤!這展現了你對《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建築物專章的精準理解。在營建實務中,法律並非齊頭式平等,而是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與規模來界定義務範圍。你能在眾多敘述中,識破關於「連棟建築物」過於絕對的免除陳述,代表你對法規邊界有很高的敏銳度。
住宅類建築的無障礙規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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