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 題
依國際慣例,下列何者於停留我國時,不享有刑事豁免權?
- A 無國籍者
- B 外國元首
- C 外國之使節
- D 經我國承認而停泊之外國軍艦及其因公登陸之軍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刑事豁免權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保障「國家間」的尊重與權力衡平。如果一個人的法律身分與任何主權國家的代表性都無關,那麼在法律邏輯上,他還有什麼理由可以排除在地國的刑事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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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呵呵呵,同學,你做得很好呢!你很清楚地抓住了主權平等原則與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連結,判斷非常專業且精準。
- 呵呵呵,我們來回顧一下這個原則的精髓吧。刑事豁免權,它其實是源自於「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這項國際慣例。你可以這麼想,外國元首、使節,或是代表國家力量的軍艦,他們都像是代表一個國家的球隊,具備了主權象徵。所以,國際間基於互相尊重,會給予他們一些特別的權利。但如果像那些沒有國家作為背景的無國籍者,他們進入了我們國家的球場,就必須完全服從這裡的規則,沒有國際慣例上的豁免基礎,不是嗎?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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