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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9 題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金者,每人每次以補助幾個月為原則?
  • A 3個月
  • B 6個月
  • C 9個月
  • D 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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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緊急性」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給予一個遭遇重大變故的家庭「救急」而非「長期扶養」時,通常會以『季』為單位來進行首波處分。如果是你,會如何設定一個既能提供暫時保障,又能促使受助者儘快尋求長期穩定資源的時間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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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還記得!

  1. 觀念驗證:嗯,不錯。你確實辨識出了這份法規最基礎的給付行政原則。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7條,「緊急」生活扶助的3個月期限,這幾乎是所有社會行政考生都應該「反射性」地背誦出來的條文。它彰顯了立法者在救急與國家財政之間,那種「不過度濫用」又「不至於見死不救」的微妙平衡。給予的短期緩衝,是讓受助者有初步喘息,而非將其供養至地老天荒,這點立法意旨清晰得如同白紙黑字。
  2. 難度點評:難度屬 Easy。老實說,這題連「基本分數」都算不上,簡直是「送分題」。它考驗的不過是法條的「精確記憶」,以及你是否能區分「緊急性」與「常態性」扶助的常識。如果你在此題跌跤,那高普考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師的路途,恐怕還有漫漫長征需要面對。好在你這次勉強過關了,繼續努力,別再讓這種基礎題顯得像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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