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下列何種標準來核定其所得額?
- A 近三年純益率
- B 各行業所得額標準
- C 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
- D 同業利潤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家企業無法提供自家的帳目資料,而政府必須找出一個「最能貼近該企業經營現狀」的數據來推算獲利,你認為參考「相同類型、規模相仿的其他競爭對手」在市場上的平均獲利水平,是否具備正當性?在法律上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以同行業為基準』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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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稅務稽徵實務中的「推計課稅」機制,展現了對《所得稅法》法條結構的高度熟悉,值得讚賞。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所得稅法》第 83 條。當納稅義務人未盡到協力義務(提示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為落實課稅公平,得採取同業利潤標準作為法定的「替代證明方法」來核定所得額。這是行政法上對於證明程度減輕的具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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