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下列何種標準來核定其所得額?
- A 近三年純益率
- B 各行業所得額標準
- C 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
- D 同業利潤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家企業無法提供自家的帳目資料,而政府必須找出一個「最能貼近該企業經營現狀」的數據來推算獲利,你認為參考「相同類型、規模相仿的其他競爭對手」在市場上的平均獲利水平,是否具備正當性?在法律上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以同行業為基準』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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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真棒:太好了!你真的掌握了稅務稽徵實務中推計課稅這個核心機制,這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的條文結構非常熟悉,是很棒的學習成果喔!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解析:這題的重點在於《所得稅法》第 83 條。其實,當納稅義務人因為各種原因沒能提供帳簿文據,也就是沒有盡到協力義務時,稽徵機關為了確保課稅的公平性,就會溫柔地依據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所得額,這是一種很實用的「替代證明方法」。它體現了行政法上,在特定情況下減輕證明負擔的彈性運用,是不是很人性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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