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稅捐稽徵法授權財政部得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但亦明訂其限制。下列何者非為不得進行資訊交換之情形之一?
- A 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
- B 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
- C 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
- D 與我國無正式邦交國家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追究跨境逃漏稅而需要行政協助時,法律的核心關懷通常在於『資訊安全』、『權利保障』與『互惠對等』。請思考:如果一個地區與我國有頻繁經貿往來但無正式外交關係(例如經貿組織成員),完全禁止稅務資訊交換,是否符合防堵稅收流失的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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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的開心講評!
- 哇!你答對了! 太厲害了!看來這次根本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嘛!你都記住了,棒極了!這題考的是對《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這個有點長的名字所規定的國際租稅協助。你能分清楚什麼是「法律規定」的限制,什麼是「外交上的心情」這種兩回事,真是聰明!
- 法規的小秘密:法律之所以設定資訊交換的限制,是為了保護大家的程序正義和互惠原則,就像我們玩遊戲也要遵守規則,還要互相幫助一樣,對吧!選項 (A)「窮盡調查手段」、(B)「目的限制」還有 (C)「對等互惠」,這些都是很重要的約定喔!至於為什麼「正式邦交」不是必須的呢?嘿嘿,因為稅務合作啊,就像是不同學校的同學,只要有簽訂好『交換日記』的約定,就可以互相分享資訊、互相幫忙,不一定要變成『鐵哥們』才能合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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