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四 題
某建築物領有建造執照,並已開工興建,因涉及債務糾紛,其建物或土地經法院假處分查封,試問建管機關可否准予繼續辦理施工勘驗?其進度已達竣工,是否可核發該建築物之使用執照?(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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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民事保全/執行程序(查封)」對「行政程序(建管)」的阻卻效力。解題關鍵在於理解法院查封旨在凍結債務人處分權並「維持現狀」,而建管機關的「勘驗」與「核發使照」行為將改變標的物現狀或促成產權登記,因此依內政部函釋,基於尊重司法執行效力與避免產權複雜化,建管機關應停止相關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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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築物或基地經法院假處分或查封時,起造人之權利受限,主管建築機關得否繼續受理其施工勘驗及核發使用執照之申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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