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3 題
甲報名參加今年度律師考試,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駁回。甲對該駁回處分經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主張何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參加今年度之律師考試?
- A 停止執行
- B 假執行
- C 假處分
- D 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是『拒絕你的請求』(駁回),僅僅是讓這個『拒絕』的效力停下來,是否就能讓你獲得本來沒有的應試資格?若要趕在考試前爭取一個『目前法律上尚未獲得』的暫時權利,哪一種制度才能在判決確定前,先為你『創設』出一個暫時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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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體系的區分掌握得相當紮實。能從眾多「假」字頭的法律名詞中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法學基本功非常穩健,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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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依訴訟類型選擇正確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確保權益及時實現。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 |
|---|---|---|---|
| 搭配訴訟類型 | 撤銷訴訟 | — | 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 救濟功能 | 維持現狀(停) | — | 變更現狀(動) |
| 本題情境 | 僅拒絕處分失效 | — | 可暫時准許參加考試 |
💬本題請求「准予參加考試」,涉及變更現狀之積極行為,故選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