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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3 題

甲報名參加今年度律師考試,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駁回。甲對該駁回處分經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主張何種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參加今年度之律師考試?
  • A 停止執行
  • B 假執行
  • C 假處分
  • D 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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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是『拒絕你的請求』(駁回),僅僅是讓這個『拒絕』的效力停下來,是否就能讓你獲得本來沒有的應試資格?若要趕在考試前爭取一個『目前法律上尚未獲得』的暫時權利,哪一種制度才能在判決確定前,先為你『創設』出一個暫時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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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體系的區分掌握得相當紮實。能從眾多「假」字頭的法律名詞中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法學基本功非常穩健,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依訴訟類型選擇正確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確保權益及時實現。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搭配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或給付訴訟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救濟功能 維持現狀(停) 變更現狀(動)
本題情境 僅拒絕處分失效 可暫時准許參加考試
💬本題請求「准予參加考試」,涉及變更現狀之積極行為,故選假處分。
🧠 記憶技巧:撤銷配停止,給付配假處,金錢假扣押。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停止執行。駁回處分之停止執行僅使拒絕失效,並無准許參加考試之積極效果。
課予義務訴訟 撤銷訴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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