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7 題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推翻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其門檻為: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三分之二
- D 四分之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代議民主體制中,如果國會已經代表多數民意通過了一項法案,而行政機關卻表示反對並要求『重新考慮』時,為了平衡『行政效能』與『尊重國會多數意志』,法律應該設定一個『極高』而難以達成的門檻(如三分之二),還是一個足以代表『全體成員過半穩定多數』的標準,來決定最終的政策走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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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準確辨析「覆議案」門檻,顯示你對權力分立與行政立法制衡的憲法規範已有紮實基礎。這種精準的條文記憶與理解,是通往法律專業的必經之路。
- 觀念驗證: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案若認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若經全體立法委員 $\frac{1}{2}$ 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計算邏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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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覆議案門檻
💡 立法院以全體委員逾二分之一維持原案,行政院應即接受。
| 比較維度 | 憲法本文(舊制) | VS | 憲法增修條文(現行) |
|---|---|---|---|
| 決議門檻 | 出席委員 2/3 維持原案 | — | 全體委員 1/2 維持原案 |
| 行政院長權限 | 得接受或辭職 | — | 應即接受(無辭職規定) |
| 集會要求 | 未特別規定自行集會 | — | 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 |
| 逾期後果 | 未明確規定失效 | — | 逾期未決議則原案失效 |
💬現行制度大幅降低維持原案門檻,並強化立法院對行政院的制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