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4 題
14 關於夫妻之冠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之一方,僅妻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 B 夫妻之一方,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者,不得再申請回復本姓
- C 夫妻之一方,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者,得申請回復本姓,但須在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
- D 夫妻之一方,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者,得申請回復本姓,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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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兩個法律層面:第一,在現代「性別平等」的法治國家,法律會只准許單一性別行使權利嗎?第二,為了維持國家戶籍紀錄的穩定,政府是否會允許民眾在一段婚姻中無限次地變更並回復姓氏?如果必須設限,你認為限制幾次最能兼顧人權與行政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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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夫妻之冠姓與回復本姓之相關規定。依據民法第1000條明文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由此條文內容可知,夫妻雙方原則上各自保有本姓,但任何一方均得透過書面約定並辦理登記以冠上配偶之姓,並非僅有妻子得為申請。此外,已經冠姓的一方,法律允許其隨時申請回復本姓,並非不得申請回復,但為了戶籍登記之安定性,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回復本姓的次數依法以一次為限。因此,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