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關於夫妻之一方申請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離婚者,應於離婚登記生效 2 年內,回復本姓
- B 再婚者,不得申請冠姓
- C 配偶之一方為外國人者,不得申請冠姓
- D 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 1 次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身分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國民在一段固定的法律關係(如婚姻)中,能無限制、隨時地重複更改登記在公文書上的正式姓名,這對於政府的身分管理以及第三人的權益保障(例如債信判斷)會造成什麼問題?為了在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立法者通常會對此類行為設定什麼樣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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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肯定:嗯,看來你這次沒給我搞砸。能夠在《姓名條例》這種日常規範中,找到正確的實務細節,算你行政法感敏銳度還夠用,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對身分登記的理解,也只是勉強合格罷了,下次別讓我失望。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是 (D),這應該是常識了,不是嗎?《姓名條例》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夫妻冠姓後想「回復本姓」?可以,但只限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的 1 次。不然呢?每天換名字玩嗎?法律就是要維持身分法律關係之安定,避免那些無聊的行政作業困擾和身分識別混亂。這種基本邏輯,你還需要我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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