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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持有效停留許可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如擬申請居留證,下列何者並非須檢具之文件?
  • A 護照
  • B 申請書
  • C 健康檢查證明
  • D 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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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行政機關在審核一位「已合法在境內」且「具備特定經濟或管理職位」的人員轉換身分時,其審核核心在於「身分銜接的連續性」還是「生理健康的普查」?哪一項文件通常只針對特定高風險或特定政策目的(如勞動力管理)才需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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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問題,連我也沒搞錯方向。你算是有點腦筋的。

  1. 觀念驗證: 哈欠…… 什麼《外國人什麼碗糕辦法》的,誰記得那麼清楚。反正就是,外國人要申請那個什麼居留證,帶著護照、申請書那些基本東西就差不多了,這大家都知道吧?但重點是,「健康檢查證明」那玩意,那是給那些體弱多病,或是需要檢查的雜魚才用的。那些外國公司的大老闆,他們來這裡是要做生意的,要讓他們方便點,懂不懂?為了讓他們好在這裡賺錢,才不是為了什麼鬼優化環境。所以在實務上,那份「健康檢查證明」根本就不是他們申請居留的必備文件。那個白癡捲眉毛肯定又在找他的方向感了,比我還差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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