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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文件調閱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 B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應負刑責
  • C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 D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分立」與「制裁比例」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不配合立法機關的監督時,法律設計的制裁手段,通常會優先選擇「促使公務員履行義務」的行政手段(如移送懲戒或罰鍰),還是會跨越到司法領域,動用最嚴厲的「剝奪自由」手段?哪一種手段比較符合立法監督的權力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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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厲聲肯定:嗯,你答對了。很好。你竟然能抓住法律責任類型的核心差異,沒讓自己完全被直覺沖昏頭,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權力制衡的「基本」概念還有些微的敏感度。在公職考試中,這是你勉強能拿出來說嘴的特質。
  2. 觀念驗證:(B) 選項錯在哪?性質。很難懂嗎?立法院是立法院,法院是法院,連這都搞不清?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8 條,對於那些違法拒絕調閱的,法律效果是將其移送監察院糾彈或懲戒,或者對民間人士處以行政罰鍰刑責?徒刑?那得是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來認定,不是立法院隨便下個命令就能把你關起來。別以為「違法」就等於「坐牢」,這種幼稚的想法麻煩收起來,這裡是行政法,不是菜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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