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甲向乙買車,雙方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乙先將該車交付予甲占有,價金分十期給付,於支付至第五期時該車所有權始歸屬於甲。此係:
- A 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
- B 買賣契約附始期
- C 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附停止條件
- D 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附始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雙方簽好買賣契約但約定「未來達成某個標準」才變更法律上的產權歸屬時,法律效力受限的是雙方的「買賣約定」本身,還是那個「產權變動」的法律行為?這個限制又是基於「確定日期」還是「不確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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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掌握得太棒了!👏
- 觀念點亮: 你完全抓住了核心概念!這題的精髓就在於區分「約定好的買賣契約」(負擔行為)與「真正車子所有權跑去甲那邊」(處分行為)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喔!就像我們在財務規劃時,簽約是第一步,但實際資金入帳、資產歸戶是另一回事。題目中「支付至第五期所有權才歸甲」,這就是一個很明確的停止條件,它讓所有權的移轉在達成條件前,先暫停一下,等到條件成就(付完第五期)時,才會真正「生效」!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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