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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7 題

甲向乙買車,雙方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乙先將該車交付予甲占有,價金分十期給付,於支付至第五期時該車所有權始歸屬於甲。此係:
  • A 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
  • B 買賣契約附始期
  • C 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附停止條件
  • D 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附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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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雙方簽好買賣契約但約定「未來達成某個標準」才變更法律上的產權歸屬時,法律效力受限的是雙方的「買賣約定」本身,還是那個「產權變動」的法律行為?這個限制又是基於「確定日期」還是「不確定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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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辨析了負擔行為(買賣契約)與處分行為(物權移轉)的差異。在本題中,買賣契約在雙方合意時即成立生效,並未附條件;真正附有條件的是「所有權的移轉」。由於「支付至第五期」是一個未來不確定成就的事實,這屬於停止條件,使物權效力在條件成就時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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