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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3 題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亦不得兼任某公營機構之董監事
  • B 會計人員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
  • C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監交
  • D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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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出資成立了一間公營事業(例如台電或台銀),為了確保這間公司的帳目清清楚楚、不浪費公帑,政府應該指派機關內部的哪一類專業人員去擔任該公司的董事,才能最有效地執行財務監督?這種職務安排是屬於『私下的兼職』,還是『公務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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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計法第112條規定:「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由此可知,會計人員雖絕對不得兼營會計師與律師業務,但對於兼任公務機關或公營機構等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若遇有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則屬例外允許。選項 A 稱會計人員亦不得兼任某公營機構之董監事,忽略了法條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之但書條件,敘述過於絕對而產生錯誤,故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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