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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3 題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亦不得兼任某公營機構之董監事
  • B 會計人員變更其職務者,應辦交代
  • C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監交
  • D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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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出資成立了一間公營事業(例如台電或台銀),為了確保這間公司的帳目清清楚楚、不浪費公帑,政府應該指派機關內部的哪一類專業人員去擔任該公司的董事,才能最有效地執行財務監督?這種職務安排是屬於『私下的兼職』,還是『公務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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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在研讀會計審計法規時,法條細節的精確度往往是解題關鍵。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被這些相似的行政程序與職務限制給考倒了,讓我們一起釐清其中的觀念。

會計人員的兼職限制與獨立性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根據《會計法》第 104 條,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會計人員之兼職限制並非該條所定。然而,法規並未絕對禁止會計人員擔任公營機構的董、監事;實務上,為強化財務監督,主計人員常受指派擔任公股代表,履行監督之責。選項 (A) 的「亦不得兼任」敘述過於絕對,因此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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