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亦不得由法院定之?
- A 扶養費之給付
- B 子女出生時之姓氏
- C 夫妻之住所地
- D 離婚後子女親權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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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家庭爭議中,若雙方的主張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且法官也難以單憑『誰對孩子更好』來做出客觀判斷時,法律是否會為了節省司法資源,改由行政機關用一種『絕對隨機且公平』的方式來快速定奪,而非進入冗長的法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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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在私法自治原則下,多數家事爭議(如住所、撫養費、親權)若協議不成,法院通常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介入裁決。但子女出生時之姓氏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規定,若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應於戶政事務所由申請人抽籤決定。這是為了在法律地位平等的父母間,提供一個中立、高效且非對立的行政行政解決機制,而非交由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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