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原告甲起訴主張:其向被告乙購買 A 車,已支付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詎乙拒不交付 A 車,屢經催討,仍無結果。為此本於買賣契約,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等情。乙於審理中,不否認曾將 A 車出售予甲,僅稱願還錢給甲等語,未曾提及 A 車已交付訴外人丙之事實。第一審法院判命乙交付 A 車予甲。乙不服,提起上訴,稱:該車早以 250 萬元之價格賣予丙,並交付及完成相關名義變更手續,乙已給付不能,故甲之請求於法無據等語。甲於聽聞此情後,於第二審法院提起變更及追加之訴,主張情事變更,依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第 1 項)。乙應賠償甲 250 萬元(第 2 項)。乙與丙應連帶賠償甲 250 萬元(第 3 項)。」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協助甲妥適為訴之聲明及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明確甲所提訴之合併型態?(3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你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審判長闡明權之行使」與「訴之合併型態」。 你可以從以下步驟思考與安排論述順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協助原告妥適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定性其訴之合併型態。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3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的合法性要件,你在作答時必須嚴格區分「客觀變更」與「主觀追加」兩個層次來論述。 首先,在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上,核心爭點在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客觀變更)及第2項(主觀追加),並連動第255條第1項各款例外規定。建議你先處理客觀變更:原請求交付A車(買賣),新請求賠償250萬元(債務不履行/侵權),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第4款「情事變更」(因乙二審才說已賣給丙),這部分合法無疑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甲於第二審程序中,未經他造同意,將原訴變更為請求乙賠償250萬元,並追加丙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250萬元,其客觀之訴訟標的變更與主觀之追加新當事人是否合法。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倘第二審法院通知丙到場參與程序,丙到場主張甲對其所為訴之追加不合法,請求法院駁回,並稱將不再到場。第二審法院乃以中間裁定,准甲追加丙為被告,送達於丙。丙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測驗訴訟法上之「救濟途徑」。在審題時,你必須先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法院「准許訴之追加」之裁定,是否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得否單獨抗告?接著,論述順序上應先點出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原則,說明准許追加係使程序繼續進行,為避免程序延宕,不允許當事人單獨針對此中間裁定抗告(若不服僅能在對終局判決上訴時一併聲明不服)。最後再帶出第三審法院面對不合法抗告的處理方式,也就是依據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予以裁定駁回。 ⚠️ 實戰提醒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關於第二審法院准許追加當事人之裁定,當事人得否提起抗告,以及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