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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一 題

📖 題組:
原告甲起訴主張:其向被告乙購買 A 車,已支付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詎乙拒不交付 A 車,屢經催討,仍無結果。為此本於買賣契約,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等情。乙於審理中,不否認曾將 A 車出售予甲,僅稱願還錢給甲等語,未曾提及 A 車已交付訴外人丙之事實。第一審法院判命乙交付 A 車予甲。乙不服,提起上訴,稱:該車早以 250 萬元之價格賣予丙,並交付及完成相關名義變更手續,乙已給付不能,故甲之請求於法無據等語。甲於聽聞此情後,於第二審法院提起變更及追加之訴,主張情事變更,依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第 1 項)。乙應賠償甲 250 萬元(第 2 項)。乙與丙應連帶賠償甲 250 萬元(第 3 項)。」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協助甲妥適為訴之聲明及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明確甲所提訴之合併型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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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審判長闡明權之行使」與「訴之合併型態」。 考生應從以下步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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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第二審法院闡明權之行使範圍(民訴第199條),以及原告變更追加後新訴之「客觀合併」與「主觀合併」型態之定性。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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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的合法性要件,必須嚴格區分「客觀變更」與「主觀追加」。

  1. 核心爭點: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客觀變更)及第2項(主觀追加),並連動第255條第1項各款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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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第二審程序中,原告得否未經他造同意而為「客觀之訴訟標的變更」以及「主觀之追加新當事人」。應分立客觀與主觀兩層次分別檢驗。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倘第二審法院通知丙到場參與程序,丙到場主張甲對其所為訴之追加不合法,請求法院駁回,並稱將不再到場。第二審法院乃以中間裁定,准甲追加丙為被告,送達於丙。丙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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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訴訟法上之「救濟途徑」。

  1. 核心爭點:關於「准許訴之追加」之裁定,是否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得否單獨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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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當事人對於法院「准許追加新當事人」之中間裁定,得否提起抗告?若提起不合法之抗告,抗告法院(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置。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