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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二、甲主張向乙購買 A 屋,已付清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詎乙遲未履約,乃訴請乙應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於審理中抗辯,甲僅給付 500 萬元,自得拒絕履約。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於甲給付 1500 萬元之同時,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就命其給付 1500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如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命甲給付 1500 萬元部分無可維持,關於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得否併予廢棄?又如乙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以乙未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為由,裁定駁回上訴,是否合法?請詳述理由說明之。(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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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題,包含兩個獨立的訴訟法爭點。第一部分核心爭點:對待給付判決(同時履行抗辯)之上訴不可分效力。甲僅對「命對待給付1500萬」部分上訴,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37號判例),對待給付判決具有不可分性,一部上訴效力及於全部,二審認為對待給付部分有誤時,得將本案給付(移轉登記)併予廢棄。第二部分核心爭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要件審查順序。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民訴§466-1)之欠缺,與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民訴§471)之欠缺,競合時何者優先?實務認為應先命補正律師代理,因為上訴理由書應由律師撰寫。故逕依未提理由駁回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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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一:第一審為對待給付判決時,原告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提起上訴,該上訴之不可分效力及第二審之廢棄範圍。
  2. 核心爭點二:上訴第三審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提上訴理由書,法院審查與命補正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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