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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二、甲主張向乙購買 A 屋,已付清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詎乙遲未履約,乃訴請乙應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於審理中抗辯,甲僅給付 500 萬元,自得拒絕履約。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於甲給付 1500 萬元之同時,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就命其給付 1500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如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命甲給付 1500 萬元部分無可維持,關於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得否併予廢棄?又如乙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以乙未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為由,裁定駁回上訴,是否合法?請詳述理由說明之。(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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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包含兩個獨立訴訟法爭點的題型,你在作答時應分段論述。 首先,辨識第一部分的核心爭點:對待給付判決(同時履行抗辯)之上訴不可分效力。甲僅對「命對待給付1500萬元」部分上訴,你要點出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37號判例),對待給付判決具有不可分性,一部上訴效力及於全部。因此,當二審認為對待給付部分有誤時,得將本案給付(移轉登記)併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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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對待給付判決之上訴不可分效力,以及上訴第三審未委任律師且未提理由書時,法院審查與命補正之順序。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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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待給付與三審程序
💡 對待給付判決之上訴不可分性,與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審查順序。

🔗 三審上訴不合法之處理流程

  1. 1 提起上訴 —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亦未於20日內提理由書
  2. ↓
  3. 2 優先補正代理 — 依§466-1第4項裁定命限期補正律師代理
  4. ↓
  5. 3 後續判斷 — 補正後仍未提理由,始得依§471第1項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之程序正義原則
🧠 記憶技巧:對待給付全廢棄,三審律師先命補。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漏掉「上訴不可分」對二審審判範圍的影響,以及誤認未提理由書即可直接跳過命補正律師代理而逕予駁回。
同時履行抗辯 上訴聲明之擴張 三審上訴理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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