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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乙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將 A 地及其上 B 屋(下稱系爭房地)出賣予甲,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2,000 萬元,甲已給付全部價金,乙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乙目前仍居住於內,遲未將系爭房地交付予甲,無權占有並侵害甲之所有權等語。為此,甲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乙將系爭房地返還予甲及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地所生之損害。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受訴法院就甲之返還系爭房地請求,整理爭點時,應如何行一貫性審查,及行使闡明權?甲就前開權利主張,陳明不為任何變動,請求法院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裁判,受訴法院就本案請求應如何裁判?(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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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將實體法的結論帶入民事訴訟法操作,測驗「一貫性審查」、「闡明權」與「處分權主義」。

  1. 核心爭點:法官腦中已經知道767不成立(前一題結論),在程序上法官該做什麼?(一貫性審查與闡明權)。當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標的時,法官能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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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民事訴訟中法院「一貫性審查」之操作方式、基於法律見解不同之「闡明權」行使(民訴第199條之1),以及在原告堅持己見時,法院基於處分權主義應如何為本案裁判。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若甲前開主張之事實確屬真實,其主張對乙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有理由?甲欲請求乙交付系爭房地及損害賠償,有無其他請求權?(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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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實體法物權與債權交錯題。

  1. 核心爭點:買賣標的物「已登記移轉所有權,但尚未交付」,出賣人是否構成無權占有(民法第767條)及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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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不動產買賣「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尚未交付」時,出賣人是否構成無權占有?此涉及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與利益承受之規定,對於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及第184條侵權行為之影響。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