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醫師甲為病患從事「心導管溫度控制燒灼手術」後,其所屬醫院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核付支出之「溫度控制燒灼導管材料費」,遭健保署拒絕。請問:醫院乙應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救濟?請就學理上有關公法與私法區別理論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公、私法區別理論」的認識,以及「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署間關係」的定性。解題時應先臚列學理上常見的四種區別理論(利益說、從屬說、舊主體說、新主體說),再援引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說明健保合約屬於行政契約,因此衍生之給付爭議為公法事件,應向行政法院救濟。
公私法區分與健保契約
💡 運用公私法區別理論判斷健保特約爭議之訴訟管轄路徑。
| 比較維度 | 公法關係 | VS | 私法關係 |
|---|---|---|---|
| 利益說 | 保護公共利益 | — | 保護個人私益 |
| 從屬說 | 上下隸屬/不平等 | — | 對等關係 |
| 新主體說 | 僅公權力主體適用 | — | 任何人皆可適用 |
💬目前以新主體說為通說,健保特約因僅國家具主體資格,故屬公法。